批评教育不属于处分,一般情节轻微、免予处分的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处分包含: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1、警告: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主体提出告诫,使之认识应负的行政责任,以便加以警惕,使其注意并改正错误,不再犯。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轻微人员;
2、记过:记载或者登记过错,以示惩处之意。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比较轻微的人员;
3、记大过:记载或登记较大或较严重的过错,以示严重惩处的意思。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比较严重,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一定损失的人员;
4、降级:降低其工资等级。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一定损失,但仍然可以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
5、撤职:撤销现任职务。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严重,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
6、开除:取消其公职。这种处分适用于犯有严重错误已丧失国家工作人员基本条件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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