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驳斥录音证据
反驳录音证据,可以从对方录音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与证明力大小进行辩驳。由对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证据录音录像的要求
证据录音录像的要求:
1.录音、录像证据必须合法取得;
2.录音、录像虽未经对方同意,但不存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获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3.录音中谈话人身份明确;
4.录音的内容限于与案件相关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民事行为或活动;
5.对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
三、民事案件证据采信规则
1.真实陈述义务原则。真实陈述义务原则必然要求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进行诉讼时,必须诚实信用,不管是在法庭上接受质询,还是接受其他调查,都必须实事求是,如实陈述。
2.举证时限原则。举证时限,就是要求当事人尽快、及时地提出有关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或反驳对方的主张,如果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举证,就将导致丧失证据效力的法律后果。
3.证据价值评判中的经验法则。认定事实是适用法律进行裁判的前提和基础,对事实的认定必然涉及对证据价值的评判,以及对各种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分析、推理,从而推论出待证事实是否存在或真实。在诉讼制度中,对证据价值的评判和认定事实所进行的推理都是基于法官的自由心证,然而依据自由心证做出认定必须有一定的根据或判断标准,这就是,正确的心证必须符合理性及经验法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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