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明年3月施行
时间:2023-06-05 20:03:57 28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在11月23日结束的贵州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三部与老百姓生活紧密相关的新条例正式通过。其中,《贵州省旅游条例》和《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将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将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职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

单位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将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立法背景】自2004年《贵州省实施办法》施行以来,全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已达到162.2万人,参保覆盖率达到46%。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及从业人员的不断增多,《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补充和细化,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制度。

【条例点击】与2004年的《办法》相比,新《条例》扩大了参保范围。由过去的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扩大到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他们都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国家规定的费率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医疗费用;认定为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追回。先行垫付的方式,能有效保障很多经济困难的农民工或职工及时得到治疗。而且,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保,一旦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对用工期限短、流动性大等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条例》规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计算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此外,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等学校学生即使在实习期,其实习单位和学校也需缴纳工伤保险费,学生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相应待遇。

许多农民工为了多赚钱,都是身兼数职,自《条例》施行后,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职工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受到伤害时职工工作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旅游服务须明码标价

《贵州省旅游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立法背景】近年来,我省旅游业发展势头喜人,而早在1999年制定的《贵州省旅游业管理条例》已不适应现实需要。此外,我省旅游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要保证旅游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亟须强有力的扶持、促进措施。

【条例点击】今后旅行社和导游如欺骗、强迫旅游者消费就是违法行为,而对不购物、不参加自费项目的游客,旅行社及导游应当保障其正常旅游行程。

该《条例》在更加突出了对消费者、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护的同时,也严格规定了应各自履行的义务,并对旅行社、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出多条禁令。

在保护游客利益方面,该《条例》规定,未参与另行付费游览项目以及未在旅游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购物的旅游者,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保障其正常行程不受影响,不得减少服务项目和降低服务质量。

与此同时,在制定或者调整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前,应当听取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并依法举行听证。调整的价格,应当自公布之日起,对境内旅游团队推迟60日执行,对境外旅游团队推迟90日执行。同时,禁止强行出售联票。对于强行出售联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联票销售所得,并处以联票销售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据介绍,一到旅游旺季,各个旅行社的促销广告就纷沓而来,其中经常出现豪华、超值等字眼,而旅游者实际消费后却发现货不对板,导致易出现纠纷和投诉。贵州省旅游部门也曾要求旅行社公开旅游价格明细表,让旅游消费者明白消费,确保游客利益。

即将施行的《条例》也有相应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者设施上明示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明码标价;没有固定经营场所或者设施的旅游经营项目,在向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前,应当明示服务内容和价格标准。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值得关注的是,为进一步促进旅游发展,该《条例》还为旅游相关产业松绑。第十七条中明确规定星级旅游饭店经营服务用水、用电和用气执行与普通工业企业相同的价格标准。

检验员驻扎屠宰场所

《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立法背景】一直以来,我省牛、羊等牲畜未纳入定点屠宰监管范围,而于2000年制定实施的《贵州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也不再适应新形势下食品安全工作的要求。为了规范屠宰行业秩序,保障老百姓吃上放心肉,在起草新文本的过程中,将生猪屠宰条例更名为牲畜屠宰条例,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今年立法工作计划。

【条例点击】未经检疫合格的牲畜不得进入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点);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点)屠宰的牲畜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检疫合格的牲畜胴体上加盖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凡检疫不合格的畜类产品不得出厂(场、点)。

同时,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牲畜或者畜类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或者屠宰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牲畜,违者将处以重罚。

此外,该《条例》规定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点)应当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出现其产品不安全时,应当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处理召回产品,防止该产品再次流入市场。

《条例》中明确,未经定点从事牲畜屠宰活动的,将被予以取缔,没收牲畜、畜类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李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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