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必须自立案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被告送达起诉书的副本。
这就意味着在原告采取法律手段诉求借款者偿还欠款时,法院负有责任将起诉书副本及时准确地送达到被告手中,以便被告在收到副本之日起计算,最迟可以在十五日内向法庭提交答辩状进行抗辩。
因此,原告虽然无需亲自向被告通知提起诉讼的事实,但是法院却需严格按照程序执行此举。
若被告未能按时提交答辩状,也不会对法院继续审理该案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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