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完成出资的责任后,却抽逃出资。股东是有表决权的,但如果股东抽逃全部出资后,经公司催告返还,其在合理期间仍未返还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那么他对公司的事项没有表决权的。如果公司没有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那么他仍然是有权对公司的事项进行表决的。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册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吗
公司注册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法》第35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74条规定只有在三种情形下,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向公司主张出资回购请求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所以,公司一旦成立,除非属于三大法定退股事由之一,股东不得抽回股本也不能要求公司退股,只能向他人转让股权。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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