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订婚后共同生活后退婚所涉及到的彩礼返还问题,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境进行分析,且值得注意的是,是退返给男方还是另作他用,均应当若是订婚后宣告退婚,彩礼无疑应直接返还男方,但退还金额的多少则需依据相应的证据加以判定。
其次,若订婚时男方已向女方赠送黄金首饰作为聘礼,则女方在宣布退婚前,应对该等黄金首饰悉数作出返还处理。再者,针对彩礼礼金这一议题,更应根据实际情况仔细审视,如双方在订婚后开始共同生活,此时便无需全额返还彩礼。
最后,如果男女双方已经订婚并成功领取结婚证书,甚至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这样的情况下彩礼的返还比例会有所降低,不能完全不予退还。至于是否应将男方领证后所赠予的彩礼归于女方或者男方,仍应根据不同的情形作出判断,具体可见下述分析:
首先,若是彩礼于结婚登记后以未经特别声明之方式授予女方,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这笔彩礼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就算彩礼是在领取结婚证书之后赠予女方的,但若有明确说明是赠与女方个人,那么这笔彩礼应为女方个人财产。至于彩礼的最终归属,尚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
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全文60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