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23-06-12 15:42:23 37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进口单位将配额机电产品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行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简称为外经贸部)负责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公布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目录,编制全国年度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外经贸部采用电子网络系统或者其他方式,与海关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数据交换、核查和反馈,负责对全国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简称为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部门机电办),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向外经贸部报告。

第五条外经贸部应当于每年7月31日前公布下一年度全国机电产品进口配额总量。

外经贸部可以根据需要对年度机电产品配额总量进行调整,并在实施前21天予以公布。

第六条申请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的资格与条件:

(一)申请进口单位应当在近三年内没有逃汇、套汇、骗取出口退税、走私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申请进口单位应当具有所申请配额产品的经营权;

(三)申请进口单位应当具有连续三年进口、销售所申请配额产品的实际有效业绩;

(四)申请进口单位应当具有与所申请配额数量相适应的生产、销售、维修、服务和配件供应能力;

(五)申请进口单位应当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

(六)新增的申请进口单位,可不具备本条(三)项规定的条件;

(七)申请自用的可不具备本条(二)、(三)、(四)、(五)项规定的资格与条件,但是应当提交合理的申请理由和适当的配额申请数量。

第七条进口配额的申请与分配时间:

(一)每年8月1日至8月31日,申请进口单位向外经贸部提交下一年度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申请,逾期不予接受申请;

(二)每年10月31日前,外经贸部进行配额分配,向获得配额的申请进口单位签发《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

第八条进口配额的再分配时间:

(一)持有配额的进口单位最迟于每年9月1日前,应当将当年不能用完的配额许可证交回外经贸部;

(二)外经贸部应当于每年9月1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对交回的配额许可证所载明的配额进行再分配。

全文88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产品 最新知识
针对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