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办理程序
1、申请人(新建住宅建设单位)提交资料,受理部门收件,出具回执;
2、交付使用管理部门审核;
3、市、区县局负责人审批;
4、受理部门办结告知,核发许可证。
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办理要件:
1、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申请表(可网上下载);
2、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出让合同);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所附建筑工程总平面图、建筑工程项目表;
4、住宅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独立公共建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5、与住宅项目同步竣工的住宅配套经营性商场,不能与住宅项目同步完成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而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
6、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电话通信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的配套建设验收合格证明;
7、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雨污水排放批准文件或因客观条件所限需采取临时性排放措施的,由水务、环保部门出具的审核同意并明确临时性排放期限的文件;
8、住宅建设配套费缴纳收据或项目包干使用证明;
9、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明(新建住宅建设工程未全部竣工的除外);
10、住宅门牌编号批件及附图;
11、高层住宅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12、电梯验收检验报告;
13、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
14、《上海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
三、开发商交的房不合条件怎么办
交房不符合条件,业主应采取的措施:
(一)对于开发商交房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业主完全有权力拒绝收房,同时开发商应承担延期交房责任。
(二)对于开发商交房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业主也可以拒绝收房,开发商应承担延期交房责任。
(三)对于开发商交房时,出现问题,应看房屋质量的严重程度,若质量严重影响入住,业主完全有权力拒绝收房,开发商应承担延期交房责任。若房屋质量问题不太严重,如墙面有裂缝或小面积脱落等,业主应收房,但开发商应在一定时间内修复,否则业主还可以拒绝收房。
值得注意的是,不少购房者在开发商房屋不具备合法交房条件时,就要求提前(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届满前)进房装修,交房期届满,开发商却交不出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房屋,或配套不到位,或质量存在问题,或产权有纠纷,或有些费用未缴付,导致不能按时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和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这时购房者只能是左右为难:退房吧,已投入大量装修资金和时间、精力;不退吧,住下去确有诸多不便,或干脆无法居住;再说,即使是要求退房,购房者也无法要求开发商赔偿自己的全部经济损失,因为购房者也有过错,也应对提前装修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责任。在此,提醒广大购房者,切不可因小失大,为赶一点时间而长期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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