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
文号:郑政文[2005]152号
发布日期:2005-9-11
执行日期:2005-9-11
各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5〕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设县级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业务用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县级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用房建设用地由各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无偿划拨,建设用地面积5亩以上。各县(市)、上街区要尽快办理合法土地使用手续,为省发展改革委今年立项审批做好准备。
2.市人民政府原则上为每县(市)、上街区安排资金补助30万元,各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安排配套建设资金10万元。
3.检验设备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解决。
食品药品质量关系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各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基础设施建设,务必抓紧、抓实、抓好,确保我市县级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业务用房建设项目按时立项,并按要求在一年内如期完成。
二00五年九月十一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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