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案人员被控犯有“帮信”罪名的无罪辩护请求,首先必须全面深入地审查案件的事实情节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假如涉案人员并未认识到被告知者正在通过信息网络从事犯罪活动,或者其没有为犯罪行为直接提供过实际的协助支持,那么他们就具备了进行无罪辩护的法律依据。
举例来说,假设涉案人员能够有效的证明其行为动机是受到误解或欺骗所致,而非由主观故意为之,那么这就是一个有利的因素。
此外,还应该认真审视证据链条是否严谨、足够充分,以及其中是否存在相互冲突或不足以构成充分论据的情况出现,这些问题都可能会对涉案人员最终的定罪结果产生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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