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玛纳斯县郑女士:去年,我女儿在大学临毕业前利用准备论文答辩时间,拿着学校发给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到乌鲁木齐市一家公司应聘。聘用后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并开始上班。之后,女儿遭遇交通事故一直在家治疗休息。去年秋季女儿毕业。事发后,女儿向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公司的回复是:签订劳动合同时,女儿属在校大学生,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请问,公司的说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新疆天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国元:公司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劳动部有相关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郑女士的女儿作为即将毕业的大学生,持学校发给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实施应聘就业活动,并到该公司工作,此情形不属于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
郑女士的女儿已年满16周岁,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公司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她还未正式毕业的情况也完全知晓,在此基础之上,双方就应聘、录用达成一致意见而签订的劳动合同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隐瞒事实或胁迫等情形,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此,该劳动合同应当有效,应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郑女士的女儿作为已基本完成学业、拥有完全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所属院校为促进大学生就业,已向其发放了就业推荐表,鼓励其自谋职业。此时若再以未领毕业证来否定其劳动者主体身份,显然是不当缩小了劳动者这一法律概念的内涵,损害了大学生的合法劳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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