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因帮工人是无偿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的,并没有报酬,因此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第三人损害的,被帮工人作为帮工行为的受益人,应当对第三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不过,如果确有证据证明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缘于帮工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对于损害结果,帮工人和被帮工人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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