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因国家征收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
补偿对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补偿标准:耕地补偿,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至八倍,征用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至五倍。
第二、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建设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后,为了解决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生活困难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补偿对象: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补偿标准: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最高不超过十五倍。《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征用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补助费,但不得超过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三十倍;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不得超过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五倍。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第三、青苗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是指征收土地时,对被征收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如水稻、小麦、玉米、土豆、蔬菜等造成损失所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
补偿对象: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补偿标准:见各省、市、县政府规定。
第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各种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以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者砍伐费等。
补偿对象:附着物的所有者或使用者。
补偿标准:评估或见各省、市、县政府规定。
第五、其他补偿费
其他补偿费是指除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外的其他补偿费用,即因征收土地给被征收土地单位和农民造成的其他方面损失而支付的费用,如水利设施恢复费、误工费、搬迁费、基础设施恢复费等。
补偿对象:所有者或使用者。
补偿标准:见各省、市、县或评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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