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行政处罚法哪个效力高?
两种法律具有同等效力。法律的效力位阶主要是由其制定机构的法律地位来决定的,《行政处罚法》是关于行政处罚的一般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是针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所作出的特别规定,而且,《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制定时间要晚于《行政处罚法》,即前者是新法,后者是旧法。
同一机构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管辖原则有什么?
(一)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主体管辖
但如果由违法行为人住所地行政主体管辖更为方便的,经与行为发生地行政主体协商也可由违法行为人住所地行政主体管辖。
(二)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对同一违法行为都有处罚管辖权的,或者违法行为地点难以查明的,由最先查处的行政主体管辖。
(三)行政主体如认为自己所查处的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构。司法机构依法认定确属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该行为尚未构成犯罪,则应将案件退回行政主体,由行政主体依法处理。
(四)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对行政处罚权发生争执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报请其共同的上级行政机构指定管辖。
(五)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由具体法律、法规规定。但上一级行政机构有权管辖下一级行政主体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下级行政主体对所管辖的处罚案件,如认为确有必要,可以报请上一级行政机构管辖。
(六)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如果违法行为人、证人、关系人不在其管辖的行政区域,可委托这些人员所在的行政区域的行政机构讯问或调查取证,受委托的行政机构有义务协助。
这两者是同等效力的,对于行政案件来说,是由违法地的行政主管机构进行处罚的,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警告、没收非法所得、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上一级行政机构有权管辖下一级行政机构所处理的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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