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是否受过刑事制裁公证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在本市有户籍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复印件;已出境的,应提交护照复印件(包括申请人第一次出境时,我国边防检查站加盖印章一页)或有效旅行证件、通行证的复印件;已注销户籍的,应提交原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保卫部门出具的是否受过刑事制裁证明信;无工作单位或单位无保卫部门的,由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信;
(三)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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