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缺席审判的概念内容有在刑事诉讼案件中,
法庭在开庭审理之日,在被告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特殊审理裁判活动。“缺席审判应当有被告人委托的律师或者近亲属参加辩护,或者被告人放弃辩护权。”刑事缺席审判不具有普适性,它是对对席审判的补充,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
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一、刑事缺席审判适用范围有哪些?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刑诉法修正草案一审稿规定,缺席审判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的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后来根据各方建议,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作了相应扩大。建立缺席审判制度是从反.腐.败追逃追赃角度提出的,但不仅限于贪污贿赂案件,其他重大案件确有必要及时追究的,在充分保障诉讼权利的前提下,也可以进行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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