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组织卖淫罪被判定成立之后且犯罪人具备良好的日常表现时,能否得到减刑的机会主要取决于其悔过自新的具体行为,以及他所做出的立功表现等因素。
至于减刑方面,这需要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组建合议庭来进行全面深入的审查。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减刑行为存在一定的幅度及间隔时间上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的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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