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视听资料是否具有效力,并作为证据使用,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判断。
1、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判断其合法性:
(1)从采证行为本身判断是否合法,要求采集的视听资料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2)从采集行为的目的是否合法进行判断,出于合法目的设置的录音录像形成的视听资料,具有合法性。
(3)从采集行为是否危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进行判断,不具有危害性获取的视听资料,具有合法性。
2、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审判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对于对方提供的视听资料并不完全认可。因此对视听资料需要查明采集证据当时的时间、地点、在场人、背景,并联系录音录像的前前后后和其他证据综合考虑,运用逻辑方法,确定有优势的证据,最终认定事实。当事人对于视听资料真实性存有异议,需要提醒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方法甄别真假,并且告知当事人不申请可能会承担不利的后果。
3、视听资料的证明力。证据存在某些瑕疵和弱点,不能作为单独定案事实的依据,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证,补强证据价值,才可作为定案依据。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其真实性存在瑕疵,但也不能因此就全部否认其作为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而要通过全部证据的综合审定,补强视听资料的证明力,以求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实现实体正义。在视听资料为单一证据的情况下,有必要提示当事人提供其他证据佐证。
一、视听资料的瑕疵对其法律效力有影响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存在有疑点的试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存在瑕疵的视听资料对其法律效力是有一定影响的,但不是说视听资料存在瑕疵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它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证,补强证据价值,才可作为定案依据,发挥其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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