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执行应遵循的原则
时间:2023-06-06 09:16:11 49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财产除尽原则

有许多学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执行应遵循财产除尽原则,即只有当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才能执行股权,也就是说股权的执行顺位应在其它财产之后。3在执行过程中,应当遵循一定的顺序,也就是先易后难、先金钱后物权、先动产后不动产、先有形财产后无形财产。4从上述执行顺序可以看出,股权执行的序位在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决定了股权转让会涉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对其转让有诸多的限制,股权的强制执行与一般股权自愿协议转让相比,程序更加复杂,要涉及诸多诉讼法、拍卖法的规定。此外,股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它是股东对公司所享有的一种抽象权利,而非对房屋、设备、土地等某一特定公司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其价值有易变性,难以评估,也难以在短期之内变现。所以,在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且其他财产更易于执行的情况下,应首先对其他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区分股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权

在实务中,一些法院在对股权进行强制执行的过程中,要求股东抽回出资以清偿债务,或者直接对公司财产采取执行措施,这些做法都是对股权认识上的误区所导致。资本维持原则要求公司应当尽量维持与资本总额相当的财产,在公司存续期间,不允许股东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抽回已缴付的出资,否则将造成公司资本的虚置。公司法第36条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东在出资后就丧失了对投资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对价而取得投资公司相应的股权。而公司成立后,作为独立法人对股东投资形成公司财产享有所有权,并以公司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责任,但公司不对股东的个人债务承担责任。所以,用减少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以清偿被执行股东所欠债务,或者以公司的财产作为执行对象,必然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执行股权时,应当查清事实及投资状况,区分股东的股权与公司的法人财产权。

(三)优先购买原则

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兼资合公司。其中,人合性是指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之间,存在着某种个人关系,这种关系很像合伙成员之间的那种相互关系。表现在股权转让方面,各国普遍限制股东向公司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7条规定,只有在经公司承认时,才可以让与部分出资额。并且,此项承认需采取书面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点决定了其股权转让的过程中,为避免公司人合性的丧失,必须对股权转让进行一定的限制。如美国学者赫伯特·M·伯尔曼所说:闭锁性公司中首要股东之间的人身关联性是很强烈的。在许多闭锁性公司中,同和其家人呆在一起的时间相比,一名股东总是会与其他股东共处更久。因此,这样的团体需要会员之间相互的尊重、信赖和理解。由于总是可能存在其中一名股东死亡、离婚、辞职或退休等情形,故如果(闭锁公司)没有对投资份额的可让渡性进行限制,现存的股东很可能会发现其与原合作伙伴的前配偶或继承人,甚至是陌生人共事,并且发现不可能同这些新合作者一起工作或密切交往。因此,相对于其他类型的公司而言,闭锁公司更有必要对普通投资份额的让渡做出限制。5在强制执行股权时,一方面顾及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通过保证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防止不受欢迎的新股东加入公司,可以保持有限责任公司内部稳定,防止公司出现裂痕。另一方面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不影响债权人利益,只不过此时的股权转让从外部转让变成了内部转让而已,无论采用哪种转让方式,债权人都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所得价款实现其债权,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有效的利益平衡机制,既可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也可以保持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稳定,在股权强制执行中必须贯彻这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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