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可不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加班工资
时间:2024-01-13 07:13:34 13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可不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加班工资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实际工作时间应不超过总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不低于工资的150%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不低于工资的300%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因此,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可不可以否向用人单位主张加班工资确是一个问题。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二、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不可以要求双倍工资赔偿

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不可以要求双倍工资赔偿。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一年以上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十一个月的双倍工资,并且视为是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n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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