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档案擅自出卖罪的相关要件是什么?
时间:2023-08-28 13:50:13 30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本文介绍了擅自出卖国有档案罪的构成特征。该罪行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档案的管理制度,犯罪行为表现为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犯罪主体的资格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

以下是改写后的内容:

擅自出卖国有档案罪的构成特征包括:

1.该罪行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档案的管理制度;

2.犯罪行为表现为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

3.犯罪主体的资格是一般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

擅自出卖国有档案罪的客体是什么?

擅自出卖国有档案罪是指国家档案局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依法负有管理档案职责的人员,擅自将本单位档案出售或者私自送给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质押或者损毁国家档案的行为。该罪的客体是国家档案,即包括档案本身以及档案所载国家秘密和档案管理活动产生的其他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国家档案局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处分:

(一)擅自出卖或者私自赠送本单位档案的;

(二)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质押或者损毁本单位档案的。

该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档案局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依法负有管理档案职责的人员,其中“其他依法负有管理档案职责的人员”指的是除国家档案局工作人员以外的,在档案管理活动中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如档案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等。

擅自出卖国有档案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会对国家的档案管理活动产生不良影响,损害档案所载国家秘密和档案管理活动产生的其他利益。因此,对于该行为应依法予以打击和惩治。

擅自出卖国有档案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会对国家的档案管理活动产生不良影响,损害档案所载国家秘密和档案管理活动产生的其他利益。因此,对于该行为应依法予以打击和惩治。

《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

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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