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款项是指拆建单位依据相关法规及规定标准,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者所支付的各类补偿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首先,“房屋补偿费”(又称为“房屋重置费”),其主要目的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该项费用将按照被拆迁房屋的结构以及折旧程度进行划分档次,并以每平米的单价作为计价方式。
其次,“周转补偿费”,旨在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在临时居住环境下或自行寻找临时住所过程中所面临的不便,该项费用将根据临时居住条件进行划分档次,并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以月度为单位进行相应的补贴。
最后,“奖励性补偿费”,其主要目的在于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或者不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关于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均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进行制定与调整。
其中,房屋拆迁补偿价的计算公式可以表示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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