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规法规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根据该条,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伤残等级,通常由专业机构鉴定,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职工非因工伤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等标准。
二、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1、如果受害人年龄自定残之日低于60岁的,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20;
2、如果受害人年龄自定残之日为60岁以上75岁以下的,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80-被害人年龄);
3、如果受害人年龄自定残之日高于75岁的,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5。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按照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三、两种情况下的调整状况: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如下两种情形下,可对残疾赔偿金进行调整:
一是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对此残疾赔偿金可适当的减少;
二是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对此残疾赔偿金可适当地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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