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正确解读工程竣工日期
正确解读工程竣工日期的方式为:
1.双方确认竣工的日期;
2.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3.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为:
1.完成了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5.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监理单位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该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6.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7.有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验收认可文件;
8.其它。
三、超过了约定的竣工日期怎么办
1.可以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包括交付时间、逾期交付的违约金、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等。
2.发包人对承包人造成的逾期竣工的违约行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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