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偷税漏税是不是反洗钱上游
时间:2023-02-18 09:41:28 36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偷税漏税不是反洗钱。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犯罪构成

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偷税罪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客体是国家税收的征管秩序。

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采用刑法列举的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进行犯罪的行为,这是偷税罪与其他各罪的显著区别之所在。

3、一般情况下,本类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才能构成(税务人员作为此类犯罪的共犯除外)。另外由于税收征管对象的特殊性,偷税罪在较多情况下具有典型的单位犯罪的特征。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偷税刑事案件的移送规定

在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并合的情况下,在适用程序上应遵循刑事优先原则。即原则上应先由司法机关按刑事诉讼程序解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再由税务机关依行政处罚程序解决行为人的行政处罚责任。税务机关在查处税务行政违法活动过程中,认为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或者可能构成犯罪的,应及时主动地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先行处理,受移送的司法机关应依法及时、积极地立案、侦查和处理。司法机关对税务机关正在查处的税务行政违法案件,可以主动介入和监督检查,认为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或者可能构成犯罪的,应该有权要求税务机关移送案件作为刑事案件予以立案,有关税务机关应该立即移交,并予积极协助,以避免税务机关与司法机关在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上看法分歧而影响案件的及时查处。在移送案件时,税务机关应将全部案卷材料、证据及赃物的清单、照片等一并移交给司法机关,对赃物除不易长期保存的可依法处理外,应当就地封存,妥善保管,以便司法机关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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