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打工的外来农民工,发生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按城镇人口还是农村户口,在此之前的法律实践中一直存有争议。深圳中院出台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解决了这一争议,规范了两级法院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办案标准。
即遇到交通事故时,符合条件的外来农民工能够享受市民待遇。
《指导意见》统一了在城镇工作、生活的农村居民赔偿的具体适用标准。万乘律师事务所的赵龙律师认为,深圳外来人口数以千万计,且其中相当一部分为农村户口,每年的交通事故发案率也相当高。以前城乡人口在遇交通事故赔偿可谓同命不同价,法院的《指导意见》出台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让交通事故受害的外来务工人员赔偿有市民待遇。
具体条件
须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
《指导意见》对于当事人提交什么证据可以证明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深圳市居住一年以上及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在深圳市有固定收入分别作出具体规定,有利于统一赔偿标准、指导弱势群体举证,保证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能够享受城镇居民待遇。
若受害人是未成年人或成年人,但随其抚养人在城镇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在事故发生时已满16周岁,且能够以自己劳动收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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