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所得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项目有: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等。
由于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等从用人单位处获得的收入,通常都需要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因公报销等费用一般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但通常包括在工资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减免政策第12条和第16条:
(12)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16)按照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律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①独生子女补贴;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庭成员的副食补贴;③托儿补助费;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因此工资薪金中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等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征税对象
法定对象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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