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安新区权限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与取水许可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12-19 11:46:00 35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三条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必须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符合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取水许可审批申请文件(取水许可)?[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1份,加盖公章。

申请单位提供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2

《取水许可申请书》(取水许可)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1份,加盖公章。

申请单位提供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3

经批复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其批复文件(取水许可)?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审批单位提供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预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4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材料(取水许可)?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利害关系人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5

申请人授权委托书(取水许可)?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申请单位提供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到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办公场所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委托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二)代为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递交有关材料、收受法律文书、接受询问等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三)代理起止日期。

6

报告书(权限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所需材料)?

原件2份,加盖公章。

编制单位提供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第八条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向具有报告书审查权的审查机关提出书面审查申请,申请时应附具以下材料:(一)报告书一式二十份;

7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委托合同(权限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所需材料)?

原件1份,加盖公章。

申请单位或申请人提供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第八条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向具有报告书审查权的审查机关提出书面审查申请,申请时应附具以下材料:(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委托合同;

8

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权限内建设项目水资源报告书审批所需材料)?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

《水资源论证导则》(SL322-2013)4.7.1第2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工作成果及有关审批文件、审查意见,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有关意见等。

9

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向具有报告书审查权的审查机关提出书面审查申请(权限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所需材料)?

原件1份,加盖公章。

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提供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向具有报告书审查权的审查机关提出书面审查申请

10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需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的提交)?

原件1份,加盖公章。

申请单位提供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具体要求,分别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依法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设置入河排污口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现场踏勘

-->现场踏勘

4

审查

5

决定

6

制证

7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韦光惠、陶莉、潘德怡、陈琴、龙成江、任洋

<!--

-->

5个工作日

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韦光惠、陶莉、潘德怡、陈琴、龙成江、任洋

<!--

-->

当场受理

申报资料是否齐全;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特殊环节(现场踏勘)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熊光灵

45个工作日(不计入办结时限)

-->

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

出具书面意见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熊光灵

5个工作日

提交材料齐全,进行合法合规性复查。

补正材料审查意见、提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建议。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刘环琼

5个工作日

提交材料齐全、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把关。

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龙成江

-->

1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制证或拟定批文

资料[下载]

-->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龙成江

-->

1个工作日

颁发相关证照

?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大学城创新创业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窗口

五、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行政审批局花溪大学城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二条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2

法定依据

《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九条对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并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全文3.8千字,阅读预计需要13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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