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出庭,但是需要与其他证据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实现证明目的。手机短信当庭出示的,应该将短信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予以书面摘录,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举证方也可自愿申请短信公证,并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一、手机短信能作为证据出庭吗
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出庭,一般需要与其他证据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实现证明目的。在举证时,往往应考虑证据的取得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具有证明效力、证据与所要证明的事项之间是否相关联等等。短信时间接证据,当事人要尽量多的提供对自己有利的其他证据,使之彼此印证,就比较容易达到证明事实存在的效果。
手机短信要作为法庭证据,需要证明手机短信的真实性,可靠性是其具有证据证明力的重要依据,也是其被审查的主要方面。要有证据证明该手机号码确属对方所有,且不存在被盗取、错发短信的情况。还要证明所用收集收件箱中短信应属只读文件,不能修改。否则证据效力将大打折扣甚至丧失。
二、手机短信怎么当庭出示
手机短信当庭出示要经过法院审查核实符合证据要求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因手机短信存在删改的特性,一般情况下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补强。
法院要审查发、收件人(姓名及手机号码)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发、收件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审查手机短信的位置是否出现变动,发出(收到)的信息是否仍在发(收)件箱中;审查手机短信的内容是否完整,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与待证事实是否有关联;必要时可申请鉴定或向电信运营商作调查。
最好作短信保全证据公证,公证人员会对短信的内容、存储短信的设备进行拍照或摄像,方便法院客观采纳事实。
三、关于手机短信证据的质证意见
对于手机短信的证据效力的认定,应该退而求其次,既不采取直接认证方式来解决,而应采取间接认证方式,来进行。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可以依据案件事实间的内在联系及合理的逻辑关系对案件事实进行推定。也就是说,手机短信由于其易删改的特性,只能作为间接证据来使用,综合全案的其他证据来判断其证据效力,只能佐证与案件有关的个别情节或片断,而不能用来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若把间接证据联结起来,通过综合的分析和推理,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那么对查清案件事实也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认证手机短信的证据效力时,具体应考察取证环节是否完整、证据形式是否存在瑕疵,与其他证据是否矛盾。总之,手机短信作为当今信息时代的产物,的确反映出我国传统证据对新型证据规定的不够完善。对数据电文证据的类型、证明效力、收集程序、认证程序、认证方式等方面都有待于立法的进一步规范与明确,以适应信息时代高速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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