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担保权益的特别程序
时间:2023-05-07 08:21:33 23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第一百九十六条担保物权的实现,由担保物权持有人和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法向担保物权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可以根据裁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关知识: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区别在于:

1。第一审是终审的。它不同于适用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这不是二审终审,而是一审终审。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不同的审判组织。原则上,特别程序采用单一审判制度。《民事诉讼法》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第一审为终审。组成合议庭审理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其他案件由一名法官审理。试用期短。原则上,特别程序的审理期限为30天。《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选民资格的情况除外。审判的目的不同。在特别程序中,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目的是确认某些民事权利或法律事实,而不是解决有关民事权利和义务的纠纷。在普通程序中,人民法院审判的目的是通过审判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这两种诉讼有不同的目的和不同的诉讼形式。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发现案件属于民事权益纠纷的,应当裁定终止特别程序,并通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单独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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