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征地时没有宅基地补偿,宅基地不存在划拨制度,国有土地才有可能以划拨方式取得。征收划拨土地的,土地补偿是没有的,但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要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一、可以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有哪些?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二、划拨土地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公益目的。
划拨土地使用权只适用于公益事业或国家重点工程项目。
2、行政行为性。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3、无偿性。
划拨土地使用权直接由政府的批准行为产生,在交纳征用补偿安置费后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不需要向国家交纳出让金和签订任何合同。只是需要进行登记以确定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并表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
4、无期限性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一般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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