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给不正常工作人员加班费怎么办
时间:2023-05-07 16:41:36 27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通过实际调查,发现李某在货运公司做司机,货运公司已申请司机等岗位不规范工作制度,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告知员工。根据该公司提供的工资单,李某的工资构成包括工龄工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各种补贴、驾驶奖励、全勤奖励、交通费、通讯费、加班费、高温费(仅在高温季节)等,公司人事部负责人介绍,由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根据政策规定,司机平日和周末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只需要在法定节假日支付加班工资;节假日加班,工作制度不规范的,公司将按员工日工资标准的两倍支付加班工资,并安排一天休息。而李某认为,如果其法定节假日加班,本公司不能安排补休,只能按照《劳动法》和《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经办主管对公司人事部负责人进行了宣传和解释,并要求其按照《劳动用工管理实务》中的规定向投诉人李某支付加班工资差额,一些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的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因此,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其他作息方式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批准,即不定期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作制。其中,不定时工作制主要是指每个工作日无固定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它是指由于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等原因,不能用标准工时来衡量或需要流动操作的员工所采用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经批准后可以实行不定期工作制:

(1)高级管理人员、现场人员、业务员,一些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原因不能按标准工时计量的员工

(2)长途运输人员、出租车司机、铁路、港口、仓库的一些装卸人员,(三)因生产特点、特殊工作需要或者职责范围,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其他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和应当如何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政策,经批准实行不正常工作制的劳动者,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每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每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当采取适当的作息方式,如弹性工作时间等,以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和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权利。从这个角度看,对于实行不正常工作制的员工,没有工作日和周末休息日加班的概念,也没有工作日和周末休息日的加班费。但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批准实行非正常工作时间制度的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支付不低于本单位日、小时工资标准的300%。同时,由于法定假日的不可替代性,法定假日对劳动者的含义也不同于一般的工作日或休息日。因此,法律和政策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像安排休息日那样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如果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不能通过安排补休进行补偿,但必须支付加班工资,根据上述分析,在这种情况下,货运公司支付李某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两倍,同时安排休息一天,不符合政策初衷,公司应补发李某剩余的一次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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