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担任项目经理的职务便利,私自截留公司保密图纸,并在离职后将图纸提供给他人进行相同机械的生产销售。近日,犯罪嫌疑人邹卫增、叶春被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批准逮捕。
2007年起,邹卫增在常州市某机械设备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具体负责玻璃微纤维成纤机的生产和售后服务。在任职期间,他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公司保密规定,私自截留了零件图纸,并在集齐全套图纸后,于2012年3月离职。
2012年8月,邹卫增将全套图纸提供给另一机械设备公司负责人叶春,由叶春提供资金和厂房组织生产,并准备销售给王国明(另案处理)的公司。2012年11月2日,常州市工商管理局认定其侵犯商业秘密,行政罚款5万元。被查处后,两人委托王国明根据邹卫增提供的全套图纸,对部分设计进行了更改,并使用更改过的图纸继续生产同款设备。
2012年12月13日至2013年1月8日期间,他们陆续向安徽、四川的两家公司销售侵权设备13台,销售总额189万元,给被害公司造成损失153万余元。经鉴定,王国明对图纸的改动极小,绝大部分零件结构与图纸完全相同。
据悉,本案中被侵权的玻璃微纤维成纤机生产技术处于全国领先水平,可以带动价值千万的生产线设备销售,属于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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