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即是指用人单位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
1994年,劳动部门颁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第二条,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一次性发给。
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于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发放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发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需按该经济补偿金总额的百分之十五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
1、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以内的按半个月计算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为标准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五条,逾期不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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