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非法人企业无限法人人,清华大学法学院讲师。
*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1]我国关于无限连带责任的规定还有其他种类,本文仅讨论企业及其投资人的责任。
[2]这种分类仅在我国当前的法律构架下成立。从历史上看,法人人格的确立与投资者的责任形态是相分离的。根据法国、德国、日本、英国、美国等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法人企业的投资者并不完全承担有限责任。由于此问题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故不赘述。
[3]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及第31条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
[5]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39条。
[6]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25条、第27条。
[7]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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