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等级去司法局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刑事案件由办案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属于工伤案件,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一、伤残评定需要哪些病情材料
(一)身份证、医院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
(二)骨折伤者要准备受伤初期及治疗期间的X光、CT片。
(三)交通队、法院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书。
二、工伤等级评定程序
(一)先到(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科领取工伤申请认定表,并详细填写表格,其中包括要求所在企业盖章同意伤者进行工伤鉴定。
(二)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师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1、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2、医疗终结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3、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
(三)申请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等级评定和其他鉴定的,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提出申请。
(四)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被鉴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短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
用人单位单独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长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
受伤严重的,还可以由社会保障科介绍,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鉴定。根据工伤鉴定结果,伤者可以得到因工伤引起的有关损失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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