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起草遗嘱之时,若继承人列席,但仅作为旁听者并不担任遗嘱见证人,对于遗嘱的法律效力会无甚影响。
然而,为了确保遗嘱的有效性,还需符合以下四个实质性条件:
第一,遗嘱之人必须具备适用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遗嘱内容必须出自遗嘱本人的深刻且真实的意愿表白;
第三点,遗嘱中承诺的财产必须为遗嘱人个人所属;
以及最后一项,遗嘱内容不得对社会公共利益与社会公平正义造成任何损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