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股东是否可能承担债权诉讼中的被告责任
公司股东原则上一般不可以承担债权诉讼中的被告责任。因为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而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并不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债务由公司用其全部财产来清偿。但如果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虚假出资、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等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的,则债权人可以起诉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股东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
4.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
5.追加出资义务。
6.在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7.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三、公司股东权益包括什么
1.分红权;
2.表决权;
3.决策权;
4.知情权;
5.处分权等。
表决权一般需要过半数股东同意,而关于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一般需要三分之二以上持有表决权,且出席的股东下上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n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n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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