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伤住院输血,15年后被确诊为感染丙肝。因无法确认输血与感染丙肝间的因果关系索赔未果。崇安法院日前公开审理此案。
王某今年39岁,平时能吃能睡,自己觉得身体不错。2007年4月,单位组织体验时王某被查出感染了丙肝。王某很是纳闷,家人经检查均没有感染丙肝,自己怎么会得这种病。后王某向医生了解到,输血是感染丙肝的主要途径,因输血感染丙肝的机率为80%,慢性丙肝保养得好,20年都不会出现明显症状。王某称,自己感染丙肝后也没有明显症状,是在常规体检中发现的。1992年他因工伤入院手术,在医院输了血。与他共同生活的家人没有问题,自己肯定是因为输血感染丙肝。王某遂诉至崇安法院,要求医院及血液中心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6万余元。
两被告辩称,医院所用血均来自血液中心,使用前经检验均合格。输血只是感染丙肝的主要途径而非唯一途径,且输血后感染丙肝的潜伏期为7天至33天,平均为19天,不会长达15年之久。
崇安法院承办法官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患者在输血6个月内染上丙肝,可以推定感染丙肝与输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超出6个月的,需要原告举证证明该因果关系。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一旦感染上丙肝,从医学理论上讲最长半年时间内必然会出现丙肝症状。目前法院正是根据这种医学规律性,判断患者感染丙肝与输血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原告于1992年输血,到2007年才首次被确诊为患有丙肝,其提供的证据不能确定其患有丙肝与输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诉求难以获得法律支持。王某后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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