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传播污秽物品罪的案例分析和预防措施
时间:2023-07-05 08:02:09 22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非法传播淫秽物品罪,指的是行为人通过传播淫秽的影片、书籍、音像资料、图片、淫秽的玩具、娱乐用品、生活用品或其他淫秽物品,扰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且危害到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未成年人或者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发展。

非法传播污秽物品罪的立案最新标准是什么

非法传播污秽物品罪立案标准是:

(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2)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3)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二百件以上的;

(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5)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

传播淫秽物品不构成犯罪怎么处罚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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