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合同引发纠纷应当属于哪一类诉讼案件
租赁合同引发纠纷应当属于民事诉讼案件,根据民事纠纷的概念,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是处理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以所有违反这一概念的行为就会引起民事纠纷。而租赁合同纠纷则属于民事纠纷中财产关系方面的纠纷。
另外,租赁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间就租赁的标的物发生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符合民事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双方当事人间的租赁合同属于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其次民事案件是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来对案件做分类,所以根据合同双方主体之间的平等法律关系来判断也属于民事案件。
二、租赁合同需要交税吗怎么交
租赁合同需要交税,应当按照下列费用交税:
1.增值税,不含税收入5%;
2.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额的7%;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额的3%;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额的2%;
3.房产税12%;
4.印花税0.1%;
5.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个人出租非住房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及座落土地等级的单位税额征收;
6.个人所得税,对能准确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的,采取按实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20%,无法准确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的,可按不含增值税租金收入的1%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租赁合同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如果租赁合同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约定的,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十九条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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