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侵占遗失物这一问题,并不能够一概而论地断言其必定构成侵占犯罪。
侵占罪的特定内涵是指某人基于非法占有的意图,将原由他人代为保管的财产物品、被遗忘之物或是埋藏于地下的物品非法占据为个人所有,且在此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财产数量较大,当权利人要求归还时,相关责任人拒绝履行其义务。
然而,如果此类遗失物所蕴含的价值相对较低,未能达到现行法律所设定的“数额较大”这一门槛,那么通常这种特殊情况下便无法判定其构成侵占罪。
但是,这种针对遗失物的处理方式无论从伦理还是民事角度来看都是让人无法认可的,失主对于自身失去的财产拥有合法的所有权,他们有权合法地要求相关责任人予以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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