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临终前立的口头遗嘱是不是有效
符合以下条件的口头遗嘱有效:
(一)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三)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
(四)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订立的。
(五)口头遗嘱订立时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二、这样的口头遗嘱是不是有法律效应
口头遗嘱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才有法律效力:
(一)立遗嘱人必须有遗嘱能力,即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二)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三)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四)须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所谓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因疾病或战争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形。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五)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见证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因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能对事物有足够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
(2)不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且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没有利害关系。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三、父母的口头遗嘱是不是有法律效应
口头遗嘱如果符合下列条件的就具有法律效力:
一、是在紧急情况下立的。如果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
二、立遗嘱时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见证人不能是下列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三、立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五、遗嘱的内容合法,如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遗嘱不得处分他人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n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n 伪造的遗嘱无效。\n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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