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期第三人保险的适用问题。各方的责任应根据“三方保险”合同的规定确定。交通事故中的过错责任由车辆方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在车辆方应承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保险合同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在过渡时期,“第三者保险”和“强制交通保险”都要投保。第三人保险将成为交通强制保险的补充和延伸。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在交通强制保险范围内直接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交通强制保险规定的损失和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机动车一方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事故,应当承担责任,但非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责任,机动车一方违反规章制度,机动车一方采取必要措施的,可以减轻责任。《交通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我国还没有针对“交通强制保险”的保险政策。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交通强制保险规定的最低限额内直接承担保险人的责任。《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实施后,法定的“交通强制保险”全面实施。作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义务按照《交通强制保险》的规定办理保险。违反法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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