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爷奶奶将房屋出售后,委托孙女收取28万元的房款,没想到孙女拿到钱后却没有交给两位老人,还以老人将房款赠给自己为由将钱据为己有。无奈之下,爷爷奶奶只好将孙女告上法庭。今年6月份,XX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祖孙之间不当得利纠纷案,最终宣判孙女将房款归还给老人。
2010年9月,年过八旬的李爷爷和老伴决定将位于XX区YY路的一套住房出售,二人和买家商议后决定以30.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在与买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后,李爷爷和老伴委托25岁的孙女小莉收取房款。之后,李爷爷和老伴离开兰州去外地探亲。可等到他们于2012年6月回到兰州后,向孙女索要出售房屋的钱款时,却遭到了拒绝。于是,老人一纸诉状将小莉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不当得利。
庭审中,小莉辩称,爷爷奶奶委托她出卖房产的房款,她只收到了房款28万元,在她将钱款收取后,爷爷奶奶将房款赠予其,现在爷爷奶奶又说其不当得利,缺乏证据支持,应依法驳回。
XX法院一审认为,李爷爷和老伴委托小莉收取房屋出售价款,但到底是30.5万元还是28万元存在争议,虽然买房人出具了《购房付款证明》,但因其未出庭作证,无法核实证明的真实性,证明缺乏证明力,故应当认定为小莉所说的收房款金额为28万元。对于小莉所说的其在收取房款后,爷爷奶奶将该笔款项赠与其的事实,因没有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信。
据此,法院判决小莉返还爷爷奶奶房款28万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全文60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