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质押没有书面合同能不能生效
民法典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所以没有签订质押合同的,质权没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四百二十七条【质押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二、质权的实现需要什么条件
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
抵押权设定如果无效或者已被撤销,则不能实现。
(二)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能不能届满是决定债务人能不能履行债务的时间标准。
(三)债权人未受清偿。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表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无论债务是迟延履行,还是拒绝履行,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权,使债权得到清偿。
(四)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
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偿债务而使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权。
如果债权人未受清偿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无效。
而设立质权时要签订质押合同的,所以没有签订质押合同的,设立的质权不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n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n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n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n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n (四)担保的范围;\n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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