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僵尸企业
僵尸企业是指已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主要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维持经营的企业。
僵尸企业不同于因问题资产陷入困境的问题企业,能很快起死回生,僵尸企业的特点是“吸血”的长期性、依赖性,而放弃对僵尸企业的救助,社会局面可能更糟,因此具有绑架勒索性的特征。
二、什么是简易注销
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深化,企业准入门槛降低,“出生证明”好开了,但企业注销的“死亡证明”办起来依然繁琐。按照现行《公司法》规定,无论企业是否有债权债务、是否经营过,注销都得按照程序“慢慢来”:一般需要经过清算组备案、报纸公告、正式注销等手续,程序繁琐复杂、周期又长,来来回回至少需要两个月。
2015年上半年,国家工商总局选取上海市浦东新区、江苏省盐城市、浙江省宁波市、广东省深圳市组织开展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的简易注销试点。目前,试点正在逐步扩大范围,只要各地试点方案符合相关文件原则并报工商总局备案,就可以直接开展企业简易注销试点工作。以上海为例,符合简易注销的企业只需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对其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的情况予以公示,公示后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登记机关会在受理次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10天,并提供3份材料,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材料审核,20天左右就能完成注销,时间节省了2/3。
三、简易注销程序优化了僵尸企业的退市吗
“破解‘僵尸企业’难题,需要进一步创新监管,细化、规范企业简易注销快速退出机制,加大存量消化力度。”全国政协委员石先生说。
对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进行修改,明确企业简易注销情形适用、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审查形式、主体责任以及违法行为处罚等问题,为全面推行简易注销提供法律保障。
入市容易退市难
2014年3月1日以来,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极大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投资热情,市场主体数量快速增长。但在市场准入高效便捷的同时,企业注销程序复杂、耗时较长,严重影响了市场机制效率。
为解决企业“入市容易退市难”的问题,2016年12月26日,国家工商总局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由于各地在政策实际执行过程中,对《意见》的精神理解以及把握尺度上的不一致,导致很多应退、想退的“僵尸企业”仍旧无法享受政策红利。
目前机制不“简易”
简易注销机制需进一步细化规范。
首先是适用范围。国家层面适用范围是“个体工商户及未开业、无债权债务企业”。限定为“个体工商户”各地基本没有异议,但对于“企业”,从实务来看,是否“开业”难以判断。而从清算角度,是否“开业”并不重要,关键是是否存在债权债务。
其次,部分地区的标准是企业进入异常名录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殊不知“僵尸企业”往往是经营不正常的企业。石文先认为,对于经营异常名录中的企业,如公告结束无债权债务纠纷的,也应适用简易程序,反之则不予适用。
再次,关于公告期限问题。各地一般都要求公告,但期限并未统一,10天、15天、30天、45天均有。鉴于公司法明确规定45天,从保护潜在债权人的角度出发,45天较为妥当。在公告形式上,也应进一步明确为网上公告。
简易机制尚存法律障碍
由于简易注销缺乏法律法规的有力支持,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多个部门加以配合才能更有力推进。比如,法院如果对简易注销程序的做法不认可,以工商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工商机关败诉,这项改革就根本无法为继。
如果法院判决工商部门败诉,应当追究注销承诺人的责任。纪检监察部门对无过错的具体经办工商工作人员不应追究责任。
多地规定简易注销需要先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手续,出具清税证明。由于涉及多个部门,同样也需要相关部门配合。
赋权工商强制销户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如果僵尸企业相关人员拒不配合企业注销,除了可以进行小额的罚款外,没有任何手段可以强制注销。对此,石先生提出:“在剥离注销与债权债务关系基础上,工商机关应该在一定条件下强制注销,从而彻底解决无效市场主体数量庞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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