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利用伪基站诈骗构成什么罪?
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诈骗短信进行诈骗的行为,同时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和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诈骗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五万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违法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已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三、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对想象竞合犯,除法律或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外,一般采取的是“从一重罪处断”原则,按行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法定刑最重的罪名定罪处刑。所谓法定刑最重的罪名,不应是指各罪名所对应的刑法分则各条文中所规定的各最高量刑幅度中的最高刑,借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基准刑的概念,应是指根据基本犯罪事实和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所确定的基准刑最重的罪名,这样才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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