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参加了社会医保后,又参加了商业医保,满以为这样就获得“双重保险”了。可是,当他报销住院医药费时,如果他先在社保部门报销了,保险公司只能报销其差额部分。这让张先生大惑不解,明明参加了两份保险,到最后却拿不到双份保险,这不是吃亏了吗?原来,张先生对于保险的理解是有误的。保险只是对未来风险的一种经济补偿,并非盈利手段。保险的最基本原则之一是补偿原则,被保险人所获得的赔偿不得超过其所受的损失,不能因保险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应用在商业医疗保险中,偿付以实际医疗费用支出为最高限额。最多只能获得100%的赔付,不允许被保险人因生病、住院而获益。由此可见,购买医疗保险主要是为自己的健康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一种保障。购不购买关键还是在于自己。商业医疗保险又叫健康险,保费一般比较低,年缴费一般在五、六百元,对大部分人来说是可接受的。
如觉得这样买保险还是不合算,已参加了社会医保的人,在购买商业医保时,也可以选择住院津贴型医疗保险。因为该保险是根据被保险人的住院天数及手术项目定额给付保险金的,与社会医疗保险不相干,各赔各的,理赔时也不需要发票。如果是单位集体投保,还可以考虑选择商业保险公司专门为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而设计的各种补充型医疗保险,以弥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足。这样在出险理赔时,就不会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发生冲突了。
兼职者可享工伤“双保险”
劳动保障部对《工伤保险条例》作补充说明
职工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时,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哪个单位出了工伤,就由哪个单位依法承担责任。劳动保障部近日对《工伤保险条例》的8处规定作出补充说明,旨在更全面地保护职工利益。
《工伤保险条例》是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转发劳动保障部《工伤保险条例》补充说明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的负责人特别就其中的职工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时,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哪个单位出了工伤,就由哪个单位依法承担责任的规定作出解释。
此次劳动保障部对其作出的补充说明除上述内容外,主要还包括以下方面:除正常上下班途中以外,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出车祸也应认定为工伤;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突发各类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其中48小时以医院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起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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