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时间:2023-02-07 04:20:18 3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对财产的强制执行、对行为的强制执行和对人身的强制执行

1、对财产的强制执行:这是指行政主体对负有履行法定财产义务却拒不履行的相对方所采取的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措施。如强制划拨、强制抵缴、强制扣缴、滞纳金、强制收购等等。

2、对行为的强制执行:这是指行政主体对拒不履行行政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行政相对方强制其履行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行政强制措施。如强制许可、强制登记、强制检定等。

3、对人身的强制执行:这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如公安、海关等对那些可能威胁现行的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或者拒不履行法定或规定义务的行政相对方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措施。如强制传唤、强制拘留、强制履行、强制隔离、遣送出境。

(二)间接执行与直接执行

1、间接执行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间接强制可以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制度。

(1)代执行代执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特点:代执行的对象是行政行为所确立的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如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拆除、代出义务工等等。?不能代替的不可代执行。有法律根据或者有合法的行政行为存在,而法定义务人不履行其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这是前提。代执行的主体必须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强制执行机关所指定的第三人可以成为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程序:告诫(可即时执行)、代执行、征收费用。

(2)执行罚(强制金);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特点:执行罚一般只应用于不作为义务和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执行罚的数额必须由法律、法规明文作出规定,执行机关只能依法实施,无裁量余地。执行罚的数额从义务主体应履行义务之日起按日数计算,并可反复适用。程序:告诫,执行;

2、直接强制执行,是指义务人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通过强制手段达到与义务人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执行。

(1)人身强制

(2)财产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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